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13條 法規: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3條 地方主管機關得以偏遠地區學校為中心,於學校既有空間、人員及資源外,結合該地區其他自治行政、教育、文化、衛生、環保、社政、農政、原住民、災害防救之單位或機關(構)、非營利組織之空間、人員及資源,相互支援與集中運用,以充分發揮學校之教育、文化及社會功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