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第13條 法規: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3條 學校應與專聘教師訂定契約;其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擔任工作項目及工作考核。二、待遇、休假、請假、保險、退休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三、其他必要事項。專聘教師之權利義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視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代理教師,為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所定依教育人員法令進用編制外之教學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