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第9條 法規: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9條 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之聘任、解聘、停聘與不續聘程序,及其聘期、教學活動事項、待遇、保險、福利、退休、撫卹、資遣、進修、請假、考核、申訴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由主聘學校或中心學校依專任教師之規定辦理。前項權利事項,得依實際需要,包括交通費之支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