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7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7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應訂定學習評量基準;實施職場教育及訓練課程者,學校應依學生於合作機構接受教育及訓練課程之紀錄,進行成績評量。前項成績評量,得採筆試、作業、口試、表演、實作、實驗、見習、參觀、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自我評量、同儕互評或檔案評量等多元方式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