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持有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證明者,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辦理學分或科目抵免。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