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4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4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招生對象為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具有高級中等學校入學資格之在職者或轉業者;參加前條第一款學程課程者,並應具備累計二年以上工作經驗。前項參加者之工作經驗,應由學校依其投保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年資予以認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