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11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1條 學生年滿十八歲且修習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者,得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第十三款規定,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並得依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以同等學力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