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第2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2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得就下列事項之全部或部分,辦理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一、課程教學。二、學生學習評量。三、區域及國際合作。四、雙語課程。五、其他各該主管機關核准促進教育優質之實驗事項。為培育兼具人文素養及科學專業知能之科學傑出人才,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學校或經學校申請,與大學合作辦理前項實驗之科學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