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9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9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之結果,一等之學校,得給予獎勵;四等以下之學校,依本法處分,並得依相關法規規定,減少或停止部分或全部之獎勵或補助經費,或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