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8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8條 受考核學校或建教合作機構對考核結果有不服者,得自收受考核結果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內,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申復;主管機關應自接受申復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複核,並通知申復學校或建教合作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