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5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5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之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具有特色及具體成果者,予以加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