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5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5條 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之規定。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修習一節或總修習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