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26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26條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