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一)修業期滿,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二、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者,得向學校申請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