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12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2條 學生依前條規定完成重修、補修後,其所得成績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授予學分;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前項重修、補修後之科目成績登錄,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重修: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者,依所定之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登錄。二、補修:依實得成績登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