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學生獎懲事件之評議,經校長核定後,學校應作成獎懲事件評議決定書,明確記載事由、獎懲結果、獎懲法令依據及不服獎懲結果之救濟方式,並以可供存證查核方式,專函通知受獎懲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
前項救濟方式,應於評議決定書末明確記載,受獎懲學生及其父母、監護人如有不服,得於通知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逾期不受理。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7條
第17條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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