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1條 法規: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1條 獎懲事件有實地瞭解之必要時,得經本會決議,推派委員三人為之,並於本會會議時報告。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依第十三條規定迴避之委員,於表決時,不計入前項出席委員人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