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條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校長召集,並於委員產生後第一次開會時,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主持會議。主席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選一人…
- 第11條申評會委員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申評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 第12條申評會處理申訴案件,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並得經決議成立調查小組調查。前項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必要時,成員得一部或全…
- 第13條申評會或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申訴人、學校相關人員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配合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
- 第14條申評會或調查小組之調查,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 第15條調查小組應於組成後十五日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日,並應通知申訴人。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後,應…
- 第17條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申評會評議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申訴人及學校相關人員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
- 第18條申評會委員會議於評議前認為必要時,得推派委員三人至五人審查;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向委員會議提出審…
- 第19條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申評會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一、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完成補…
- 第20條分別提起之數宗申訴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申評會得合併評議,並得合併決定。
- 第21條申訴無理由者,申評會應為駁回之評議決定。原措施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原措施為正當者,應以申訴為無理由。
- 第22條申訴有理由者,申評會應為有理由之評議決定;其有補救措施者,並應於評議決定書主文中載明。依第四條第二項提起之申訴,申評會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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