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5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二章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 第15條 調查小組應於組成後十五日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日,並應通知申訴人。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後,應提申評會審議;審議時,調查小組應依申評會通知,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