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3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邀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產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產業界與學校代表及學者專家召開會議,考量國家人才培育政策、社會經濟發展需求、區域教育資源分布等面向,作為各該主管機關審查學校群、科、學程設立、變更或停辦之依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