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補助辦法 第5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申請補助就學費用查核,發現有虛報、浮報等情事時,應通知各該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其相關人員,予以懲處。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就學費用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追繳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二、重複申領。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四、冒名頂替。五、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