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適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之經濟弱勢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前項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第一項學生以具中華民國國籍及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籍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