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申請補助就學費用查核,發現有虛報、浮報等情事時,應通知各該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其相關人員,予以懲處。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就學費用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追繳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二、重複申領。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四、冒名頂替。五、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