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14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4條 新生、轉學生入學前、轉科生轉科前及休學生復學前,已修習且成績及格之科目,經學校審查符合入學、轉入、轉科或復學時課程綱要之規定,或經測驗及格者,得列抵;該科目成績,以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前項審查、測驗、列抵科目及成績登錄之規定,由學校定之。學校應視第一項轉學生、轉科生審查或測驗結果,編入適當之年級、科班就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