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妥適規劃班別及課程,並組成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審查每學年度各班次開班計畫;審查通過後,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具開班計畫及招生簡章,報本部核定。前項開班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班別、課程、師資、專兼辦人員、授課地點、設施與設備、收費與退費基準、成本效益分析、鐘點費、工作酬勞及經費預算等相關事項。第一項招生簡章應載明班別、課程、收費與退費基準及使用設施與設備之權利義務等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