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5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5條 審議小組每年至少召開定期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代理人擔任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不得代理;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