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4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4條 審議小組委員,由主管機關聘兼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主管機關解聘之,代表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缺額,由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遴聘委員補足其任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