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11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1條 學校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建教合作者,自核准之次日起二年內,與同一建教合作機構再辦理建教合作,其辦理科別無變動或實習式建教合作班實習期間未達八星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免現場評估,經審議小組審查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免予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