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7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二章 建教合作制度 第7條 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最近一次學校評鑑達四等以上。二、最近三年建教合作考核結果均達四等以上,且最近一年考核結果達三等以上。三、建教合作班每兩班應置該科專任教師五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