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28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四章 建教生權益保障 第28條 建教生訓練契約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建教合作機構應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發給書面之訓練證明。前項訓練證明,應包括建教生之訓練職類、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建教生取得訓練證明且表現優良者,建教合作機構得優先僱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