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4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二章 建教合作制度 第14條 建教合作機構招收建教生與勞動基準法所定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合計不得超過其所僱用勞工總數四分之一;且個別建教合作機構每期輪調人數不得低於二人。前項僱用勞工總數六人以上未滿八人者,以八人計。前二項僱用勞工總數之計算,不包括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第十一款僱用之外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