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辦法 第4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4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指派專業科目教師至建教合作機構考查下列事項;經考查合格者,始得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一、建教生訓練週記。二、建教合作機構訓練、指導及輔導人員對建教生之考評結果。三、其他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之訓練情形及特殊表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