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3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3條 本部為處理建教生申訴案件,應依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設建教生申訴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由具備教育、心理輔導、法律、勞工等專長之學者專家組成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審議會由本部指定委員一人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之主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