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0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0條 審議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為審議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逾三十日,由本部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並副知建教合作機構及學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