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各就學區免試入學總名額,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各校提供免試入學總名額占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比率,以達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原則。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五項所定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及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申請辦理單獨招生之私立學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不採計其附設國民中學部直升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