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42條 法規:高級中等教育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課程及學習評量 第42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業年限為三年。但性質特殊之類、群、科、學程有增減修業年限之必要,經各該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學生未在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課程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至多二年。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