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1)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8條高級中等學校為辦理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資訊、研究發展、繼續進修教育、特殊教育、建教合作、技術交流等事務,得視學校…
- 第19條高級中等學校得置副校長一人,一級單位置主任或部主任一人,二級單位依其性質置組長、科主任或學程主任一人。副校長應由校長就曾…
- 第20條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處(室),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擔任之。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
- 第21條高級中等學校設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人員專任,必要時得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 第22條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依有關法令設人事管理機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其人員得由校長聘…
- 第23條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依有關法令設主計機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會計單位及會計人員之設置,依私立學校…
- 第24條高級中等學校之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法施行前已依規定進用之護理教師,於本法施行後繼續任職者,其員…
- 第25條高級中等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三、教…
- 第27條高級中等學校設學生家長會,應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該校之名稱;其組織章程、任務、委員人數、委員產生方式、任…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