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18條 法規:高級中等教育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組織及會議 第18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辦理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資訊、研究發展、繼續進修教育、特殊教育、建教合作、技術交流等事務,得視學校規模及業務需要設處(室)一級單位,並得分組(科、學程)為二級單位辦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