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教師支持中心得與下列機關(單位)、學校、機構合作運用相關設施、設備或場地: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三、本部所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四、具諮商輔導相關單位或系、所之大專校院。五、公、私立醫療機構、心理諮商所或心理治療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