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部應設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以下簡稱教師支持中心);其任務如下:一、聘任學者專家、精神科醫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提供本部主管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以下簡稱支持服務)。二、建置及維護教師諮詢專線及教師支持中心網際網路平臺。三、辦理其他支持服務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