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17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三章 校事會議之組織及審議、校園事件之調查及輔導 第17條 教師執行校事會議、調查小組、輔導小組、審議委員會及審議小組委員職務時,學校應核予公假;未支領出席費教師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