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19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四章 保密、迴避及救濟 第19條 教師對調查報告、輔導報告、結案報告或第十六條第一項專審會決議有異議者,僅得於對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