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四章 保密、迴避及救濟

條文:
第18~19條(共 2 條)
專審會委員、調查員及輔導員對於調查或輔導之案件,應保守秘密;其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同一案件之調查員與輔導員,不得為同一人。
教師對調查報告、輔導報告、結案報告或第十六條第一項專審會決議有異議者,僅得於對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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