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18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四章 保密、迴避及救濟 第18條 專審會委員、調查員及輔導員對於調查或輔導之案件,應保守秘密;其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同一案件之調查員與輔導員,不得為同一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