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職族語老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
一、不當管教學生。
二、有遲到、早退情形,合計超過三次。
三、有曠職之紀錄。
四、未經學校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六、辦理業務不服從主管指揮或態度惡劣,致影響整體業務之完成或推展。
七、影響學校聲譽,有具體之事實。
八、其他影響學生重大權益事項,且有具體之事實。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第23條
第23條
第23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