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5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5條 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者、亞洲運動會獲得前八名者或獲得三等二級以上國光體育獎章之傑出運動員,其學歷、專長足堪任教者,得由學校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核定酌予放寬資格後聘任為代課、代理教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