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17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7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