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二、享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令規定之權益。三、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四、對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及終止聘約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本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五、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拒絕參與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