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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二、享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令規定之權益。
三、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四、對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及終止聘約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本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五、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拒絕參與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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