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
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
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種。
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教育部定之。
代理教師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提敘薪級,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