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16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6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種。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教育部定之。代理教師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提敘薪級,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